“近年来,我国各地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效显著。但是,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郑惠强说。
郑惠强指出,廉租房和公租房是两类产品、两种体系,管理方式差异较大,行政管理成本较高,配租后的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相对薄弱。此外,各地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准入和供应分配机制相对完善,但是配租后的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相对薄弱。
为此,郑惠强建议:
第一,统一房源筹措,分类安排使用。廉租房实物配租房源的建设筹措应全部纳入公租房体系,统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或廉租房实物配租准入标准。各地在制订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计划时,无论是单独规划的保障性住房,还是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不再区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制订年度供应计划时,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目标要求,优先安排一定比例小户型、简装修、适用适配的房源,定向供应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使用。
第二,统一资格审查,分类供应配租。目前,我国各省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存在一定的基于城乡和户籍的双重标准。应逐步消除双重标准所产生的政策差异,最终目标为只要是合法、合理的城镇常住人口,在收入水平、住房情况、财产状况等方面都实行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准入标准;对于外来常住人口,可增设连续一定年限(如3年)以上的纳税和社保记录条件。同时,增加跨区域住房和个人信息共享系统,以便在审查外来常住人口申请资格时充分了解其实际经济能力,必要时采取措施防范异地骗租公租房或廉租房等。
第三,统一租赁价格,分类补贴租金。建议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等规定,打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界线,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60%~80%较为合理)确定租赁价格方案,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报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对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的,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10%承担自付租金,差额租金由地方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并直接结算给相应房源产权单位。鼓励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一定的租金补贴。
来源: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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