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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动西安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8 | 浏览:2718次关闭此页

        市建管发﹝2015﹞9号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各省住建厅驻西安办事处,市外建筑业企业:

        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15〕249号)精神,现就推动我市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建筑市场全面开放要求

1、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市外建筑业企业入市备案制度。市外建筑业企业(包括取得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进入西安建筑市场不再办理入市备案登记手续。

2、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在对市外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业务监督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开放市场规定要求,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门槛,限制市外建筑业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现有与住建部、省住建厅开放市场规定要求相抵触的,一律在2016年1月1日前予以纠正。

3、已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陕西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入库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二、加强建筑市场及企业行为动态管理

1、市外建筑业企业在西安承揽工程前,应按照陕建发〔2015〕249号文有关要求,登录陕西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填报有关信息,并持相关材料到陕西省住建厅便民中心核对确认。

2、凡在陕西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办理入库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即可在西安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承揽工程。陕西省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企业库中无法查询的市外建筑业企业,不得在西安地区参与任何工程建设活动。

3、按照陕建发〔2015〕249号文有关要求,市外建筑业企业中标后办理合同备案时,中标合同或发包通知书中的项目经理与投标项目经理必须一致;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根据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自动将总监、项目部班子和现场管理人员与工程项目绑定,并实行实名制管理。

4、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外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强化工程项目合同履约、重要岗位人员履职管理,对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按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资质资格挂靠、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被国家住建部和本省各级住建部门通报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同时上报省住建厅,限制其在西安建筑市场活动。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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