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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核发全国统一式样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8 | 浏览:2563次关闭此页

陕建发〔2016〕5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市建设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和各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机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住建部人事司《关于同意黑龙江、陕西、天津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核发全国统一式样证书的函》(建人专函〔2015〕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起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国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证”对应的专业范围
  “国证”对应的专业范围包括:施工员(下设四个子专业:土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质量员(下设四个子专业:土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
  二、证书管理
  (一)证书核发
  参加施工员(土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专业)、质量员(土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专业)、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等专业岗位培训,并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者颁发“国证”。
  (二)证书换发
  凡持有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或《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者,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可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将原证书换发成“国证”。
  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的原证书可继续使用,之后未完成换证者视为自动放弃持证权,其证书按无效处理。
   (三)继续教育
  持有“国证”者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在证书颁发地通过集中面授或网络远程教育两种方式中任何一种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四)证书信息管理
  证书信息如有正常变更或纠错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纸质证书信息与系统网络不符者,均以网络信息为准。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做好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三、其他要求
  (一)未列入“国证”范围的其他专业岗位,经培训并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者核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积极做好核发全国统一证书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同时,培训考核中严格收费管理,依法依据收费,任何单位不得借换证工作违规乱收费,确保证书核发工作平稳有序。有关持证人员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信息,配合做好换证工作。
  (三)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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