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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出入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7-20 | 浏览:3206次关闭此页
发布机构:市建委 发布时间: 2016-07-18 索 引 号: 01335318X/2016-02109213
关 键 字:管理规定 主题分类: 其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建设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创建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依据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工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治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政、地铁工程施工现场。

第二章  围挡设置

第三条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采用牢固、稳定、整洁的硬质围挡。建筑施工围挡高度为2.5m、市政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地铁施工围挡高度为2.8 m。围挡原则上以白色或浅灰色为主,也可结合区域文化特点设置统一颜色的围挡或景观墙,作为小区永久性围墙使用。

第四条  建筑施工围挡可采用24砖墙,每间隔5m设置37砖墙立柱,立柱和围挡地平向上400mm高墙线设置为深灰色,顶部加盖灰色瓦坡。

第五条 市政施工围挡按施工工期,分为三个月以上工期围挡、三个月以内工期围挡和临时围挡。

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围挡,采用厚度为0.5mm高度为1.8m的彩钢板,每隔2m设深灰色钢立柱,立柱与基础墙用膨胀螺栓连接固定,基础墙高度为600mm的24砖墙。

工期在3个月以内的围挡,采用厚度为0.5mm高度为1.8m的彩钢板,每隔2m设深灰色钢立柱,形成L型或倒T型直接固定于地面。也可采用灰色为主的新型注水塑料围挡(转角处采用黄色围挡),相邻板之间用塑料松紧绳绑连。

市政道路局部临时维护可使用黄马杠进行围挡。

第六条  地铁施工围挡可采用厚度0.5mm浅灰为主或深灰色彩钢板设置,每间隔6m设深灰色立柱,立柱根据施工现场需要采用钢构或37砖墙组成,基础墙高度为600mm深灰色24砖墙。

第七条  占道施工的建筑、市政、地铁施工围挡上端应设警示红灯(或LED灯带),立柱中部设置反光标志,基础墙设黄底黑线导流带或警示线,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转角处0.8 m以上部分采用通透性围挡,围挡的迎车方向、临时市政施工以及应急抢修现场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第三章  出入口设置

第八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可采用双扇对开或自动伸缩式大门,建筑、市政施工(工期3个月以上)现场大门高度为2m宽度为4.5m,市政施工工期在3个月以内的可设置简易门;地铁施工现场大门高度为2.5m宽度为8 m。门柱可采用不低于围挡高度的钢构件铁皮包面或砖砌结构设置。大门应有企业名称、标志,门柱为深灰色。

第九条  施工现场大门侧面应设置供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内侧应设置门卫岗亭(面积≥2㎡),配备门禁系统及门卫,建立门卫管理制度并悬挂于岗亭内,门卫应着制服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应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硬化路面厚度不低于200mm,强度满足工程车辆运输要求。出入口内侧设置减速带、排水沟、污水沉淀池、车辆冲洗台及高压冲洗设施,并配备足量的专职保洁员,污水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按要求排放。确因场地条件无法设置车辆冲洗台的,也应对驶出车辆采取保洁措施,确保净车出场和门前周边100m以内道路清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出入口明显处应整齐悬挂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环境保护监督公示栏、绿色节能公示牌和土方清运公示牌;市政、地铁施工出入口应整齐悬挂挖掘占用道路许可证、工程概况牌、环境保护监督公示栏和施工铭牌。有特殊工序的加挂特殊工序牌。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图牌统一宽1.8m高1.2m,白底黑字;市政、地铁工程图牌统一宽1.6m高0.9m,绿底白字;特殊工序告示牌宽0.9m高0.6m,蓝底白字;应急、抢险工程图牌宽0.9m高0.6m,采用黄底黑字。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进场之前,土地所属单位或建设单位对现场负总责。按照本规定设置围挡和出入口,对裸露场地和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配备足量保洁人员维护现场环境与卫生。

第十四条  土方清运前,建设单位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施工现场大门外侧设置土方清运公示牌,提供企业、负责人、监管部门及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土方清运管理部门对土方外运阶段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前支付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费,施工单位专款专用,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与卫生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有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环境与卫生管理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专项方案,明确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的具体目标和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对施工现场采用物业化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制定物业化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配备专人并佩戴工作牌上岗,定期巡查,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日常维护,确保围挡保持美观和整洁,不能出现明显的破损、锈迹和脏污和野广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围挡不得设置各类广告或宣传标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市政、地铁和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要求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将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情况做为文明工地评定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信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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