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16〕221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结合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作实际,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制定了《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实施。
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四、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与方式
(一)内容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考核要点见附件1。
(二)方式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采用书面答卷的方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采用图片模拟现场考核方式。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试内容采用攀爬模拟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
(三)考试
1.报名。参加考试人员登陆陕西建设网于每月1日至20日报名,可选择任一时间和任一考点考试。
2.考点。全省设9个考点(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
3.考试时间。西安每月最后一周周日考试;宝鸡、咸阳、渭南单月最后一周周日考试;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双月最后一周周日考试。
考试题库可在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站(www.sxzazz.com)查阅。
(四)组织管理
省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试,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协助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本地的考试考务工作。
(五)申请证书
考试合格后,按考核程序提交《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首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申请。
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样式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住建部部统一规定样式(见附件2)。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编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应遵照《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04〕23号)有关规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下列规定编号:
(一)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1,编号组成:省简称+建安+C1+(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陕建安C1(2016)0000001;
(二)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2,编号组成:省简称+建安+C2+(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陕建安C2(2016)0000001;
(三)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3,编号组成:省简称+建安+C3+(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陕建安C3(2016)0000001。
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教育培训委托省建设新技术推广中心实施)。
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换发
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可以选择换发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换证时提交《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换证申请表》与其它资料,申请换证时间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
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跨省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更换受聘企业的,应到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原考核发证机关应为其办理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相关证明通过新受聘企业到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办理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既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综合类6人或土建类4人和机械类2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综合类4人或土建类3人和机械类1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综合类3人或土建类2人和机械类1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综合类3人或土建类2人和机械类1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综合类2人或土建类1人和机械类1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综合类2人或土建类1人和机械类1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类2人或土建类1人和机械类1人)。
(二)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综合类);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综合类2人或土建类1人和机械类1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综合类3人或土建类2人和机械类1人)。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综合类);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综合类2人或土建类1人和机械类1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综合类3人或土建类2人和机械类1人)。
(三)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综合类),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类);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类2人或土建类1人和机械类1人);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类3人或土建类2人和机械类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和撤销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二、安全生产考核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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