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16〕28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6〕41号)及《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实际,现就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行政许可工作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信息采集录入审核要求
建筑业企业办理新申请、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等资质业务前,应首先按照住建部资质标准要求,进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录入各类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企业网上填报新录入、变更的各类人员信息后,应持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企业注册地所在住建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确认入库。工程业绩由企业如实填写录入,自完成录入提交之日起自动在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后进入一体化平台业绩库。今后,企业进行资质业务办理时,所需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均由省一体化平台内选取链接,未进入一体化平台的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不予认可。
企业对填报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企业填报的各类信息进行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可直接向各省、市(区)、县住建部门投诉。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删除相应信息,并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同时一年内不得申办资质增项、升级业务。
各市(区)、直管县住建部门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密组织。对于在信息采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所辖区域内企业弄虚作假被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二、严格落实住建部考核指标调整规定
按照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2016年11月1日起,企业申请建筑施工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时,除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不再考核注册建造师指标外,其余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59号)规定的资质标准,进行相应指标考核;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时,不再对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进行考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指标进行考核。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或当期合法的财务审计报表中的净资产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三、严格执行报部审批资质网上申报制度
按照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6〕41号)要求,企业申请由住建部审批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分别从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1日起,必须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申报,不再受理纸质申请。企业需提供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一式叁份,直接报送省住建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对涉及公路、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由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仍按照原纸质、网上申报并行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对于未通过省厅一体化平台申报,或电子版与纸质材料信息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全省网上电子化审批待行政审批系统优化完善后推行,时间另行通知。
各市(区)、县住建部门要加大信用信息采集力度,充实完善“四库”数据资源,为全省推行网上电子化审批、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强化市场动态监管奠定坚实基础。要全面推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有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同时要将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及时录入省一体化平台,加大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四、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许可规定时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交通、水利、通信等职能部门及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反馈意见,超过法定时限被企业投诉举报的,后果由相应职能部门自行承担。各市(区)、直管县住建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申请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收集汇总后上报省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省厅自受理企业申请由部里审批的资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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