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16〕39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网上电子化审批,更好方便服务企业,现就我省建筑市场工程业绩信息、良好和不良行为信息、四类人员信息的录入流程规范如下:
一、有关工程业绩信息的录入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的工程项目
1.企业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经核实无误后录入业绩库(公路、水利工程录入交通、水利部门业绩库)。
2.未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工程项目,企业可登录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如实填写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自完成录入提交之日起自动在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后进入一体化平台项目库,由企业对填写录入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示期内企业可自行对相关信息进行纠错修改。
已入库的工程业绩原则上不得修改,如确因录入时工程项目技术指标出现差错(五方责任主体信息除外),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作出修改。在市级、直管县许可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业绩,由作出许可的市、直管县住建部门负责核实修改。省厅许可的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业绩,企业直接向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签字确证后转交便民服务中心进行修改。
从2017年1月1日起,省厅将不定期地对一体化平台内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核查,发现弄虚作假或被群众举报属实的,直接删除该工程业绩信息,并依据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严肃处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一体化平台公开曝光,企业资质一年内不得升级增项。
(二)2017年1月1日后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严格按照招投标备案、施工许可证审批、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规定要求录入工程项目信息,自动进入一体化平台项目库,作为企业工程业绩,不再进行审核入库。
二、市场行为信用信息的录入
(一)良好行为信息录入
省、市(区)、县住建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由本级给予企业表彰、奖励的,在决定正式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由作出决定的部门负责登记;其他表彰奖励,由建筑市场主体在获得表彰、奖励后,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近三年获奖、工法、专利及政府表彰等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和个人持有相关证明材料到同级住建部门进行核实录入。国家级、省(境)外的有关表彰奖励,由省住建厅负责核实录入。
(二)不良行为信息录入
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作出部门在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录入。住建部、省外住建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省住建厅负责录入;法院、工商、人社、安监等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以相关执法文书为依据,由同级住建部门负责录入;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并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具体核查认定的住建部门负责录入。
(三)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及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调整
1.信用信息公布期限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
基本信息长期公布;
良好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一般为自信息公开之日起三年;
不良行为信息有处罚期限的,公布期限应与处罚限期一致;没有处罚期限的,公布期限一般为自信息公开之日起一年,从业人员不良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信息公开之日起三年。
前款第(2)、(3)项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记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息档案。
2.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调整
符合下列规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
(1)缩短发布期限。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原信用信息记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缩短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公开发布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应将整改结果列于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2)延长发布期限。建筑市场主体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可以延长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限。延长发布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信息
建设单位办理招投标备案、施工许可证时,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由系统自动对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与工程项目进行绑定,不具备实名制管理落实要求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由系统适时作出统计分析,提取汇总至一体化平台市场动态监管系统子目录,为监管部门组织资质动态考核、重点检查提供可靠依据。
四、“四类人员”信息的录入
企业办理资质业务时首先完成“四类人员”入库工作,并根据实际需求通过企业端口在一体化平台进行相应人员增减。建造师以省厅注册中心注册、变更数据信息为准。初次入库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企业应持有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入库。已入库的四类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企业办理资质新办、增项、晋升等业务时直接从一体化平台提取,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原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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