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申办条件
(一)初次申办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筑施工企业持有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资质。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7.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9.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0.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1.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2.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3.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初次申报需提交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上述申报材料企业可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界面,选择新申请业务-办事指南,参考模板编制。
(三)申办程序
企业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界面,选择新申请业务,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省厅受理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依据省厅行政审批公告,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日常监管。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未核查的以下9项内容,将其纳入对企业、建筑施工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提供劳动合同)。
6.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7.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8.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持有石油化工、矿山工程类资质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监管,强化对企业人员配备数量、类别和劳动关系等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因资质升级、增项和承揽工程等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承建项目规模和施工进度,足额配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并订立劳动合同(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建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三、细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
(一)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企业。
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附件2: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质目录),考评结果合格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唯一条件。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限期6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整改期满后,企业向原考评主体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结果继续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
(二)未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企业。
1.持有交通、水利类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未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凡持有交通、水利类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界面,选择延续业务,按初次申办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省厅受理后分别推送至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审核,以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审核意见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依据。
2.其它企业
对未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仅持有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输变电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报所在地县、区住建部门,按初次申办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县、区住建部门将审核结果报市级汇总后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同步报省厅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发送至企业,企业依据审核结果按信息提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厅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按上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程序进行申办,以考评结果或延期审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依据。
(四)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注销新办的方式规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延期审核。建筑施工企业除因破产、倒闭、撤销原因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申办的,从申办之日起限期9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按上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程序进行申办,以考评结果或延期审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依据。
(五)取消建筑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