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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3 | 浏览:1861次关闭此页

陕建发﹝202017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管委会、西安高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依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我厅将对上述企业资质,实行系统自动延期,待系统有效期更新后,企业可自行获取打印电子证书。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取得的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不适用上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以及承接我厅委托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职能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等单位,对所承接管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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